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國有資產年度匯總報表編報暫行辦法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國有資產年度匯總報表編報暫行辦法
發(fā)布日期:1990-05-0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關于國有資產年度匯總報表編報暫行辦法

國資綜字1990第24號

(一)本辦法適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級預算內全民所有制單位,不包括預算外企事業(yè)單位、集體所有制企業(yè)、中外合資企業(yè)。①

(二)國有資產年度匯總報表按現(xiàn)行財務隸屬關系組織編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匯總編報本地區(qū)的國有資產年度匯總報表,并應于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報出。

(三)各單位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按照規(guī)定的報表格式和編制說明及時編制報表。在做好年度財產清查、帳帳相符、帳實相符的基礎上,做到報表內容完整、數(shù)字準確、說明清楚;不得任意估計數(shù)字。表內各項目,包括補充資料,都應填列齊全。

(四)編制的報表以人民幣為金額單位,各表一律以“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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