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管理局
關于國營農場向家庭農場轉讓國有資產的若干暫行規(guī)定
國資農(1991)16號
為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與增值,完善國營農場內部體制改革,促進國營農場生產的發(fā)展,現(xiàn)對有關國營農場向家庭農場轉讓國有資產問題作如下暫行規(guī)定:
一、關于轉讓的范圍。國營農場向家庭農場轉讓的固定資產原則上限于職工宿舍以及適于家庭農場經營的運輸設備、中小型農用機具、農副產品加工機械和生產用房等。宜于由場、隊實行集中經營管理的各類固定資產,如大型農機具、水利工程機械、農業(yè)基礎設施、農副產品骨干加工廠的主要設備以及成龍配套的進口農用裝備等,原則上不得轉讓給家庭農場管理和經營。已經轉讓并證明不利于生產發(fā)展的,應采取適當方式由場、隊經營管理。
二、關于轉讓的審批。國營農場向家庭農場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