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999年10月31日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jù)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jīng)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jīng)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