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7號公布根據(jù)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
第三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xié)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xié)調機構,組織、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的自然災害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