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監(jiān)督管理辦法
入河排污口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發(fā)布日期:2015-12-16|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號發(fā)布根據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修正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入河排污口監(jiān)督管理,保護水資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設施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xù)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統(tǒng)稱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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