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令
第四十九號
根據(jù)《專利代理條例》和《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經(jīng)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長田力普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管理,嚴肅考試紀律,保證考試順利實施,根據(jù)《專利代理條例》和《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應試人員和工作人員。
第三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考點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考點知識產權局)依據(jù)本辦法對應試人員和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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