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首次將信用記錄寫入會計法,在第四十七條中增加“因違反本法規(guī)定受到處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記入信用記錄。”
新增本條規(guī)定是順應經濟社會發(fā)展新形勢新變化,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為加強會計誠信建設,推動信用記錄互聯互通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有利于嚴格會計人員自我約束,進一步提升會計信息質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會計誠信建設的重要意義
誠信是社會和諧的基石和重要特征,也是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根本要求。會計工作是經濟建設的一項基礎工作,會計誠信是經濟建設的重要基礎。當前,我國進入新發(fā)展階段,會計工作面臨機遇和挑戰(zhàn),有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