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8日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外匯局令第28號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2022年7月26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令第51號修訂)
為規(guī)范舉借外債行為,提高外債資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債風險,特制定《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予以發(fā)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月8日
外債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外債管理,規(guī)范舉借外債行為,提高外債資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債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常設機構,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機關、金融境內機構、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