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5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令第64號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以下簡稱強制許可)的給予、費用裁決和終止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負責受理和審查強制許可請求、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請求和終止強制許可請求并作出決定。
第三條請求給予強制許可、請求裁決強制許可使用費和請求終止強制許可,應當使用中文以書面形式辦理。
依照本辦法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