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5號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商標評審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根據(jù)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評審案件: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請求無效宣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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