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設立、活動及管理中的具體規(guī)范,以及依據(jù)《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審批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是指中國教育機構與外國教育機構以不設立教育機構的方式,在學科、專業(yè)、課程等方面,合作開展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
根據(jù)《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guī)定,舉辦實施職業(yè)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具體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條國家鼓勵中國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