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0日商務部、科技部令第2號公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guī)范我國技術出口的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列入《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另行發(fā)布)中禁止出口的技術,不得出口。
第三條國家對列入《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的限制出口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凡出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應按本辦法履行出口許可手續(xù)。
第四條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限制出口技術的出口許可由技術出口經(jīng)營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五條技術出口經(jīng)營者出口本辦法第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