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實施行政許可聽證,保證行政許可的合法有效,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聽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以下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組織聽證:
(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二)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三)依法被告知聽證權利的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事項。
第四條對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行政機關在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