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80號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wěn)定,根據(jù)《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地級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人,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負責人)分別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或者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各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業(yè)務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有失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