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行政機關正確、合法地實施行政處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聽證程序。
第二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組織聽證的,均適用本聽證程序。
第三條當事人在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前款規(guī)定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商有關行政機關后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公安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津機構的罰款限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條聽證應遵循公開、公正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