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8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根據(jù)2020年6月18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監(jiān)督規(guī)定〉等十二部市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改)
為了優(yōu)化行政審批服務,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如下:
一、市應急管理局可以將其實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煙花爆竹經營(批發(fā))許可,委托至區(qū)、縣(市)應急管理局實施。
二、市應急管理局和區(qū)、縣(市)應急管理局應當做好有關行政許可委托實施的落實和銜接工作,依法辦理委托手續(xù),及時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予以公告。
三、委托實施后,區(qū)、縣(市)應急管理局應當在受委托范圍內,以市應急管理局名義在本轄區(qū)實施行政許可,完善行政許可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