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耕地占用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guī)范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屬于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的土地(以下簡稱“應稅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按應稅土地當?shù)剡m用稅額計稅,實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應稅土地面積包括經(jīng)批準占用面積和未經(jīng)批準占用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
當?shù)剡m用稅額是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應稅土地所在地縣級行政區(qū)的現(xiàn)行適用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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