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月13日人事部人調發(fā)〔1991〕1號公布)
第一條為了健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促進國家行政機關的廉政建設,消除親屬聚集所帶來的危害,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正廉潔,依法執(zhí)行公務,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包括擬制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關系;近姻親關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條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之間凡有本規(guī)定第二條所列親屬關系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有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從事人事、監(jiān)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單位中任職。
第四條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回避按以下原則進行:
職務級別不同的,由職務較低的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