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9月15日國務院發(fā)布根據(jù)1998年1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jù)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電力生產(chǎn)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fā)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
第三條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yè)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電力企業(yè)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