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發(fā)布日期:2006-05-2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6年5月17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2006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9號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第三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成果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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