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前言
新公司法以實踐為基礎、以問題為導向,在治理層面強化了從股東會中心主義向董事會中心主義的轉變,構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董事會中心主義模式。新公司法系統(tǒng)地規(guī)定了董事在公司全生命周期應該承擔得責任與義務,并首次指出董事違反公司法法定義務應當承擔責任得立體責任體系,系統(tǒng)地強化了董事及董事會在內部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02
董事會權限變化
董事會權限
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結構上,簡化了股東會的職權范圍,董事會職權得以擴張,倡導所有權與經(jīng)營權的適度回歸,強化董事會和董事在公司經(jīng)營決策、管理事務中發(fā)揮核心作用。
新公司法第67條刪除了“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的表述,是新舊公司法的一個顯著改變,突出董事會的獨立性,對今后的公司治理產(chǎn)生深遠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