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改范圍甚廣,本文從股東權利變化的角度展開分析。限于篇幅,筆者僅對若干值得強調(diào)或辨析的新增條款予以探討。
董事治理權的強化和股東治理權的相對弱化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是股東會的傳統(tǒng)權力之一,但新《公司法》專門規(guī)定這項權力不再強制由股東會行使,而可通過章程下放給董事會。
作為公司日常意志的代言人,董事會也可以決定股東資格的有無。在股東資格方面,新《公司法》仍然對何時能確認股東資格成立的問題未做結論。比如在公司新增股本時,新股東可以行使權利的起點是認繳股本、完成登記抑或其他時刻,目前可以由各公司自行決定。
在股東資格終止的問題上,新《公司法》明確這是公司的權力,由董事會決議通過股東失權。股東對失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