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相關政策界限,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現(xiàn)就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本解釋所稱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游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行為。
二、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其中,對于組織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三、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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