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
(1998年7月2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部門領導同志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問題的通知》(國辦發(fā)〔1994〕59號)下發(fā)后,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認真貫徹執(zhí)行文件精神,已有一批部門領導干部按規(guī)定辭去了兼任的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實踐證明,部門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做法有利于這些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擔負的領導工作,也有利于實行政社分開。目前,在黨政機關還有相當數量的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中兼任領導職務。為了適應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以及機構改革工作的需要,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發(fā)揮社會團體應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