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4日國務院第16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6號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加強編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的設置、職責配置、編制核定以及對機構編制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應當按照經濟社會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要求,適應全面履行職能的需要,遵循精簡、統(tǒng)一、效能的原則。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編制工作,實行中央統(tǒng)一領導、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管理 …… ??